首页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二、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十)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十) 二、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十) 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