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一、 指导思想

二、 任务目标

三、 参保范围

四、 基金筹集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二)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 (三)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五、 建立个人账户

六、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一)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八、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九、 基金管理和运营

十、 基金监督

十一、 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十二、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