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八)

(八)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