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六)

(六)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