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六)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六)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六)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