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是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南亚地区、亚太经济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
《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
四、
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红树林、珊瑚礁和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特色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生物的保护。加…
五、
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