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