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