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