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二、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二、 二、 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 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燃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 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