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其他规定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逾期未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逾期未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