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三、 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9 三、 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29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