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7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