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