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4.

4. 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与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对接,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质检总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