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2005年) 二、

二、 珠海园区要按照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要求建设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运作。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