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区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