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