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