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