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