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