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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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

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

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