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二、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二、 二、 重点措施 (一) 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 (二) 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 (三) 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四)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 (五)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 (六) 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