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
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7.4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港湖村、叶家坝村尹家湖西岸,南至叶家坝村、下冯村,西至观山村、七里界村、大塘州村、十…
三、
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
四、
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态体系,努力提升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