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 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 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