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 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三、 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