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