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三、 三、 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市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