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三、

三、 新组建的佛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