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6〕4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印发。试验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毗邻俄罗斯远东地区,是我国对俄开…
二、
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
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