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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 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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