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泰州海关的请示》(苏政发〔199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泰州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 核定泰州海关人员编制2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泰州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