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大同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5号)和《关于设立侯马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均为正处级),均隶属于太原海关。 二、 核定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人员编制各3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