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2003年) 三、

三、 十堰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