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 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