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闽政文〔2005〕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