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二、 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 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