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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 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 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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