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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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