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地级随州市的请示》(鄂政文〔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 二、 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曾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三、 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