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二、 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三、 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