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