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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请示》(豫政文〔2000〕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 二、 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政区域为川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三、 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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