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