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饶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信州区。 二、 上饶市设立信州区,以原县级上饶市的行政区域为信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三江大道。 三、 上饶市辖原上饶地区的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波阳县、婺源县和新设立的信州区。原上饶地区的县级德兴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