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