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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域及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请示》(新政发〔2001〕3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乌拉泊街道和乌鲁木齐县的达坂城镇、东沟乡、西沟乡、阿克苏乡、柴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南泉区管辖。 二、 南泉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鱼尔沟迁至达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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