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 二、 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 阿拉尔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81°52′56″、北纬40°56′25″起,向南偏西南至东经81°44′23″、北纬40°44′08″,再向南偏东南经塔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