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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3.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4. 附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附件: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 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

2016年9月14日

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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