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附件: